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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金字招牌在线入口章程

金年会金字招牌在线入口(下称“学校”)前身是创建于 1985 年的广西大学梧州分校。1985 1 25 日,梧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梧州大学筹委会,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设立广西财经学院筹备处。1985 6 2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广西财经学院筹备处。为解决招生问题,6 2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财经学院筹备初期以广西大学梧州分校名义办学。2003 年,梧州市教育学院、梧州师范学校并入广西大学梧州分校。2006 年,教育部批准在广西大学梧州分校的基础上建立金年会金字招牌在线入口。

梧州市教育学院创办于 1956 2 月,1984 7 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教育部正式备案。

梧州师范学校创办于 1903 年,始称梧州师范讲习所。1908年改为广西第一师范学堂。1913 年改名为广西省立第一师范学校。1938 年改名为浔梧郁师范学校。1947 年,浔梧郁师范学校分迁各地办学,迁回梧州的学部定名为广西省立梧州师范学校。1949 年,梧州女子师范学校、苍梧县立师范学校、岑溪师范学校、桂平师范学校汇入广西省立梧州师范学校。1950 年改名为梧州师范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完善体现学校办学特点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发展目标,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治理结构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条 学 校 名 称 为 梧 州 学 院 ( 英 文 译 名 为 WuzhouUniversity)。

第四条 学校的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三路 82 号。学校网址:http://jiaxinshe.net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人才为支撑,以服务求发展”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以建成应用型高水平大学为办学目标,以立足梧州,服务‘一区一带’(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和珠江-西江经济带),辐射两广,面向东南亚为基本服务面向,以“紧贴行业,校地协同,东融西联,通江达海”为办学特色。

第八条 学校重点发展工学、管理学、经济学,协调发展文学、理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哲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由国家核定办学规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共建,以市为主。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导与管理。

第十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一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必要的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引导和营造尊师重教、全社会合力育人的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培养方案及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区域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制定和实施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合作、师资培训、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经费,提高财产经费使用效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三)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科技和信息服务;

(四)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国家和广西相关政策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为学生生活和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

(五)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基本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实基础、适口径、重能力、能创新”的要求,以培养具有良好人文素养、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适应社会需要、富有实干精神和较强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成人继续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稳健发展高职教育。学校大力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地区经济建设与社会的需要制订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推进产教融合,开展政校企协同育人,强化教学质量管理,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保障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秉持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学术理念,营造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和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和激励、服务保障机制,激发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的积极性和活力。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开展与地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科研活动,努力为地方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节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建设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政产学研战略联盟,积极多方位、多渠道为地方政府、行业和企业提供服务,突出紧贴行业、校地协同的办学特色。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大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大学精神的校园文化,不断加强大学的文化辐射功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利用多学科优势开展西江历史文化研究,努力挖掘西江流域的历史文化价值,为地方文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金年会金字招牌在线入口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发展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召集和主持党委会,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特色办学;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策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金年会金字招牌在线入口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明确党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保障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开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会负责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委员参加,校长为非中共党员的列席会议。也可以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学校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校党委会的组成、职责、运行等具体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 分管校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由分管校领导主持。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九)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一)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二)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四)对学校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十五)对学校认为有必要的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1 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评定并决定授予学位;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审查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七)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以及议事规则等。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学工作的指导、参谋、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本科教育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审议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提供指导性意见,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三)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四)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五)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六)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七)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章程执行的监督机构。学校教代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校园建设方案等,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

(四)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七)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修改并通过自身的章程;

(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生代表提案,转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学校党委授权学校团委对学生组织和团体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二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自主设置二级学院以及教学科研辅助单位。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本学院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二)制定本学院发展、学科建设等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组织开展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科研等任务,积极推进本学院的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负责制定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组织开展本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不断加强学科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及管理;

(五)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并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六)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得到贯彻执行,支持本学院行政班子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党务工作通过党委会议决,重要行政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议决。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章程行使职能。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工作,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工作,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学院党委和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下依章程行使职权,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校实行教职工定期考核、聘任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学校按规定自主分类实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遵守职业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讲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学术研究、进修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六)在未获得公平对待,或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学校、教职工的违纪违法行为,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活保障等服务,学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支持学生代表大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规定,使其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以及教学辅助单位、管理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学生和服务收费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自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七十七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条 学校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海内外校友成立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进修、培训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学员,以及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章 学校标识和校训、校风、校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由学校名称和图案组成。为书写圆的向心力,以“尚理求真楼”为主要图形。学校校徽为印有校标的圆形证章。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标志性建筑——尚理求真楼。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筑风貌以欧陆建筑风格与梧州骑楼文化元素相结合为特色特征。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生命的阳光》。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博学,求是,创新”。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风为“厚道,豁达,实干,细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校长签发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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